💡 核心結論速覽 (TL;DR)
- 不是預告,是已經發布了:辦法在民國 115 年 8 月 5 日就正式修正發布,9 月 1 日起每人 750 元,2028 年 9 月 1 日起 1,000 元。
- 判準不是開票日:條文寫的是「持用未含機場服務費機票之旅客,應於辦理出境報到手續時向航空公司櫃檯補繳」——看的是你那張票裡有沒有含這筆錢。
- 沒出境可以全額退,而且不能被收手續費:條文明訂「得申請退還全額機場服務費,航空公司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但要「申請」,不會自動退。
- 現在就做:翻出訂位紀錄找那筆 TWD 500 的稅費代碼,確認你的票含不含;免收只有四款,「未滿二足歲」是其中一款。
9 月 1 日起,從台灣出境每個人要付的機場服務費從 500 元變成 750 元。多加的 250 元不算多,但「我 8 月買的票要不要補」這題,這幾天問的人比我想像中多。
先給方向:這件事的答案不在「你什麼時候買票」,而在「你那張票裡有沒有含這筆錢」。這兩個問法聽起來很像,實際上會導出完全不同的結果。
我常年在兩岸之間跑,機票上那幾行稅費代碼看久了會有職業病——今年光是燃油附加費就調過,訂位服務費也漲過。所以看到這次調整,我第一個反應是去把法規調出來看,而不是看新聞怎麼寫。結果查到兩件跟報導不太一樣的事。
這篇不談漲價合不合理,那不是讀者能決定的。我只回答三個能自己動手確認的問題:我的票要不要補、什麼情況可以不用付、沒飛成的話錢拿不拿得回來。
先確認一件事:這已經是正式發布的法規,不是預告
8 月初的報導幾乎都寫「交通部**預告**」調漲。但到今天為止,這件事早就走完法制程序了。
《出境航空旅客機場服務費收費及作業辦法》的修正日期是民國 115 年 8 月 5 日,由交通部以交航字第 1155010746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它的法源是《發展觀光條例》第 38 條第 1 項。
費率寫在第 3 條,分成三段,逐字是這樣的:
| 期間 | 每人金額 |
|---|---|
| 民國 115 年 8 月 31 日以前(即 2026-08-31 前) | 新臺幣 500 元 |
| 115 年 9 月 1 日起至 117 年 8 月 31 日止 | 新臺幣 750 元 |
| 自 117 年 9 月 1 日起(即 2028-09-01 起) | 新臺幣 1,000 元 |
兩件事值得注意。
第一,750 元是有期限的。它適用到 2028 年 8 月 31 日,之後直接跳 1,000 元。這不是「以後可能再漲」,是同一條條文裡已經寫死的第三段。
第二,這個辦法的主管其實是觀光目——法規類別是「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實務上由交通部觀光署主政,不是很多人直覺以為的民航局。這件事等一下會變得有點重要。
順帶一提,上一次動這個費率是民國 104 年(2015 年)。這條線確實十年沒動過。
現在可以做的一件事:如果你看到的報導還寫「預告」「將調漲」,那是 8 月初的稿。以法規的修正日期為準,它 8 月 5 日就發布了。
已經買好的票要不要補?條文看的不是開票日
這是全篇最多人問、也最容易被寫錯的一題。
網路上流傳的說法大致分兩派:一派說「8/31 前開票就鎖住 500」,一派說「看搭機日,9/1 之後飛就要補」。條文兩種都不是這樣寫的。
第 3 條第 1 項先講收法:機場服務費「由航空公司依下列費率隨機票代收」。也就是說,正常情況下這筆錢在你買票當下就被含進票款裡了。
接著第 2 項處理例外,這句是關鍵:
「持用未含機場服務費機票之旅客,應於辦理出境報到手續時,向航空公司櫃檯補繳該項費用。」
看清楚它的判準:「未含機場服務費的機票」。條文沒有提開票日,也沒有提搭機日,它問的是你手上那張票裡面有沒有這筆錢。有,就不必在櫃檯補;沒有,才要在報到時補繳。
這個差別為什麼重要?因為它決定你該去查什麼。如果判準是開票日,你要找的是購票日期;但條文的判準是票裡含不含,你該去翻的是訂位紀錄裡的稅費明細。
那實務上會怎麼運作?這裡我必須誠實劃一條線:法規只寫到「未含者補繳」,沒有規定已含 500 元的舊票在 9 月 1 日之後要不要補那 250 元的差額,也沒有訂任何針對已開票旅客的過渡條款。這一段屬於各家航空公司的作業,實際以你搭的那家公告為準。
我查證的時間是 2026 年 8 月 28 日,寫下這句話時,我沒有取得任何一家航空公司的正式公告原文,所以這篇不替任何一家轉述它們的規則。你要問的對象是你的航空公司或開票的旅行社,而且值得請對方把答覆留成文字。
現在可以做的一件事:打開訂位紀錄或電子機票,找稅費欄位裡那筆新臺幣 500 元的項目。它在不在,決定你屬於哪一種情況。
同樣是機票上的附加費,燃油附加費看開票日、這筆不看
這一段是我自己差點搞錯的地方,所以特別拉出來講。
今年 8 月燃油附加費才剛調過一輪,那件事的規則是看開票日——晚一天開票就是不同價,所以當時「趕在生效日前開票鎖住舊價」是成立的操作。我寫過那一篇,算過晚一天多付多少。
看到機場服務費要漲,我的第一直覺就是套同一套邏輯:那也趕在 8 月 31 日前開票就好了吧?
但把條文調出來才發現,這兩筆錢的規則根本不同。燃油附加費是航空公司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備查的商業性費用,各家自己訂適用基準,用開票日切是業界慣例;機場服務費則是法規規定、由航空公司代收的規費,條文的判準是「票裡含不含」。
兩件事我把它放在一起講,是因為它們長在同一張機票上、同一年都在漲,非常容易被當成同一套規則處理。燃油附加費那一次為什麼「早一天開票」真的有用,我算過完整版,正好可以拿來對照;順帶一提,同樣在 9 月 1 日生效的還有星宇的超額行李費改成三區計價,如果你這陣子要飛,這兩件事會一起遇到。
現在可以做的一件事:把「這是誰訂的費用」當成第一個問題。法規規定的規費、航空公司自訂的附加費、機場自己收的設施費,三種東西的規則不會一樣。
免收對象只有四款,而且比你想的窄
第 2 條把免繳的對象列得很死,只有四款,沒有其他解釋空間:
| 款次 | 免收對象(依條文) |
|---|---|
| 一 | 持外交簽證入境者、外國駐華使領館外交領事官員與其眷屬、經外交部認定之外國駐華外交機構人員與其眷屬,或經外交部通知給予禮遇之外賓與其隨行眷屬。但以經條約、協定、外交部專案核定或符合互惠條件者為限 |
| 二 | 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及其所屬之二級機關邀請,並函請給予免收機場服務費之外賓 |
| 三 | 未滿二足歲之兒童 |
| 四 | 入境參加由觀光主管機關規劃提供半日遊程之過境旅客 |
兩個地方特別容易誤會。
第三款是「未滿二足歲」,不是「兩歲以下」。差一天都不同邊。帶小孩出國的人如果卡在生日前後,這一格值得先算清楚——而且是以出境當天計算,不是買票當天。
第四款不是「轉機旅客免收」。它限定得很窄:必須是入境參加「由觀光主管機關規劃提供半日遊程」的過境旅客。一般在桃園轉機、自己在機場逛一逛的旅客,不在這一款裡。我看過幾篇報導把這款寫成「過境旅客免收」,那是漏掉了前面那一長串限定。
另外,第 4 條還補了一個實務細節:符合免收資格、但機票款已經含了這筆費用的人,可以在辦理出境報到手續時向航空公司櫃檯申請退費。所以免收資格不會因為票已經含了就自動失效,但你要主動提。
現在可以做的一件事:如果同行有快滿兩歲的小孩,用出境日去對他的實足年齡,別用買票日。
沒飛成的話,這筆錢可以全額拿回來——而且不能被收手續費
這一條我認為是全篇最實用、卻幾乎沒有報導寫出來的。
第 3 條第 3 項寫得非常直白:「已依前二項規定繳納機場服務費機票之旅客未出境者,得申請退還全額機場服務費,航空公司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拆成三個重點。
❶ 條件是「未出境」。不管你是退票、改期、被取消、或單純沒去搭,只要人沒有出境,這筆錢就該退。
❷ 退的是「全額」。不是按比例,不是扣掉一部分。
❸ 「航空公司不得收取任何費用」。這句是寫給航空公司看的,也是寫給你用的——如果有人跟你說退這筆錢要收手續費,這句條文可以直接拿出來。
但要注意一個字:「得申請」。條文用的是申請,不是自動退。實務上機票退票時這筆錢通常會跟著退,但如果你的票是不可退的票種,機票本身退不了,這筆規費仍然是另一回事,值得單獨問一次。
這也是為什麼行程有變動時,值得把稅費明細單獨拉出來看。因為天災想取消行程時,旅行社能扣你多少、哪一條契約適用,那套算法我另外寫過完整版;目的地出事時該先判斷什麼、再談退不退也整理過一份判斷順序。
現在可以做的一件事:如果你今年有退掉或改掉的行程,回頭看一下那張票的稅費有沒有退乾淨。這筆錢是可以單獨主張的。
這筆錢是誰在收?不是到機場排隊繳
很多人以為機場服務費是要在機場另外繳的,其實不是。
第 3 條第 1 項寫的是「由航空公司依下列費率隨機票代收」。也就是說:向你收錢的是航空公司,而且是在你買票的時候就含進去了。只有票裡沒含的情況,才會在報到櫃檯補繳。
航空公司收完之後怎麼處理,第 5 條也寫了:把當日乘客名單與日報表送航空站或機場公司審核,再依收費資料在次月十六日前,分別向交通部觀光署與民航局(或機場公司)指定銀行繳納。
這裡有個媒體幾乎沒提的細節:航空公司代收是有手續費的,而且比率跟著費率一起調——8 月 31 日以前是收取金額的 2.5%,9 月 1 日起降為 2%,2028 年 9 月 1 日起再降為 1.5%。
換句話說,費率往上調的同時,代收成本的比率是往下調的。這一格不影響你付多少,但它說明了這次修正動到的不只是那個數字。
現在可以做的一件事:不用準備現金去機場繳這筆錢。除非櫃檯告訴你票裡沒含,否則你在買票時就付過了。
一個查證時發現的落差:官方自己的網頁還寫著 500 元
這段是我查資料時撞到的,覺得值得誠實寫出來。
民航局全球資訊網上有一頁專門解釋機票上的各項附加費用(燃油附加費、兵險附加費、機場服務費)。我在 2026 年 8 月 28 日打開它,機場服務費那一段寫的是:
「目前臺灣出境旅客係依『發展觀光條例』、『出境航空旅客機場服務費收費及作業辦法』第 3 條,由航空公司隨票代為收取機場服務費每人新臺幣 500 元。」
而那一頁標示的最後更新日期是 2026 年 8 月 10 日 17:55——在法規 8 月 5 日發布之後。我把整頁做過字串計數,「750」出現 0 次。
我不打算把這件事講成誰失職。政府網站的常設說明頁跟法規發布不同步是很常見的事,而且那一頁的主軸是解釋各種附加費的概念,主管這個辦法的又是觀光署那條線。
但它給了讀者一個很實際的教訓:查政府規定時,常設說明頁不等於現行法規。要確認金額與生效日,去看法規本文的條號與修正日期最準;常設說明頁適合用來理解概念,不適合用來確認數字。
這也是為什麼我在這篇裡引的是條文而不是新聞或說明頁。如果你要自己複驗,全國法規資料庫搜「出境航空旅客機場服務費收費及作業辦法」,看第 3 條就好。
現在可以做的一件事:把「看條文不看說明頁」當成查政府規定的預設動作。條文有修正日期可以對,說明頁沒有。
出發前我會做的三件事
把前面的判斷收成可以照做的順序。
❶ 先查票裡含不含。
打開電子機票或訂位紀錄的稅費明細,找那筆新臺幣 500 元的項目。含了,你在櫃檯就不用補繳;沒含,準備在報到時付。
❷ 差額的事直接問航空公司,並且要文字答覆。
法規沒有規定已含 500 元的舊票要不要補那 250 元,這屬於各家作業。問的時候把問題講精確:「我的票已含 500 元機場服務費,搭機日在 9 月 1 日之後,需不需要補差額?」——比問「我要不要補錢」清楚得多。
❸ 行程有變就記得這筆錢可以單獨退。
只要人沒出境,條文明訂可以申請退還全額,而且航空公司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但要主動申請。
順帶提醒兩件會一起卡到的事:出國前先確認護照效期,效期不足一年其實就能線上換發,不必臨櫃排隊;如果你的行程是自己在訂票平台拼的,退改規則跟旅行社的定型化契約是兩套,各家平台的退改政策我實際比過。
另外,如果你這趟是飛日本,那邊也有自己的一筆出國稅要算,日本的出國稅與退稅新制我整理過;第一次規劃日本行的話,從選城市到入境的八個步驟也可以照著排。飛韓國的話,首爾的電子入境卡新制要先弄懂。往大陸方向的,直飛航點與小三通的行李新制各有各的規則。行李本身怎麼挑不超重,我也從航空公司規定倒推過一次。
FAQ 常見問題
8 月買的機票,9 月飛,要補 250 元差額嗎?
法規沒有規定。第 3 條的判準是「機票有沒有含機場服務費」,未含者於報到時補繳;至於已含 500 元的舊票要不要補差額,條文沒寫,也沒有訂過渡條款。
這一段實務上由各家航空公司自己處理,要問你搭的那一家。問的時候把「我的票已含 500 元」講出來,答案會精準很多。截至 2026 年 8 月 28 日,我沒有取得任何一家的正式公告原文,所以這篇不轉述任何一家的規則。
轉機不入境,也要付機場服務費嗎?
依條文,免收只有四款,其中跟過境有關的那一款限定是「入境參加由觀光主管機關規劃提供半日遊程之過境旅客」。一般轉機、自己在機場等候的旅客不在這款範圍內。
要注意這款的重點在「參加官方規劃的半日遊程」,不是「有沒有入境」。有些報導把它簡化成「過境免收」,那是漏掉了限定條件。
退票的話,這 750 元拿得回來嗎?
拿得回來。條文明訂未出境者「得申請退還全額機場服務費,航空公司不得收取任何費用」。重點有兩個:一是退全額不是按比例,二是航空公司不能為此收手續費。
但條文用的是「得申請」,所以它不是自動退。如果你的機票本身是不可退票種,機票款退不了,這筆規費仍然值得單獨問一次。
小孩要付嗎?
未滿二足歲的兒童免收。要注意是「未滿二足歲」,而且以出境當天的實際年齡計算,不是買票當天。
如果小孩符合免收條件、但機票款已經含了這筆費用,依第 4 條可以在辦理出境報到手續時向航空公司櫃檯申請退費,不會因為票已經含了就作廢。
這是桃園機場漲價嗎?松山、高雄有沒有比較便宜?
不是單一機場的事。這個辦法規範的是「搭乘民用航空器出境之旅客」,條文按期間訂費率,沒有依機場或航線別做區分。
同理,搭的是本國籍還是外籍航空公司,條文也沒有分別規定——收的方式都是由航空公司隨機票代收。
寫在最後
把這篇濃縮成一句話:機場服務費 9 月 1 日起 750 元是已經發布的法規,而「要不要補」的判準寫在條文裡,是看你那張票含不含這筆錢,不是看你哪天買的。
正確的順序是先翻稅費明細確認含不含,再拿這個結果去問航空公司差額怎麼算,最後記住行程有變時這筆錢可以單獨全額退。倒過來做——先去猜開票日規則、先去算差額——你會發現自己在解一個條文根本沒有這樣切的問題。
我查完這一輪,印象最深的其實是那個 250 元以外的東西。同一張機票上,燃油附加費看開票日、機場服務費看票裡含不含、行李費看你飛哪一區,三筆錢三套規則,卻都印在同一張票上。會被多收錢的人,通常不是不在意錢,是把三套規則當成一套在記。
還有那個 8 月 10 日更新、卻還寫著 500 元的官方頁面。它提醒我一件事:查政府規定的時候,條文和說明頁是兩種東西,只有前者有修正日期可以對。這個習慣不只用在機場服務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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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出境航空旅客機場服務費收費及作業辦法(現行條文,第 2、3、4、5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該辦法沿革(民國 115 年 8 月 5 日交航字第 1155010746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9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發展觀光條例(第 38 條,本辦法法源)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機票相關附加費用說明(頁面標示 2026/08/10 更新)
- 交通部觀光署(本辦法主管機關)
- 夜羽凌:作者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