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心結論速覽 (TL;DR)
- 法源不是 9/15 那部新規:查電子設備的授權寫在《國家安全機關行政執法程序規定》(國家安全部令第 3 號,七章 140 條),2024 年 7 月 1 日就上路了,授權條是第 40 條。
- 全文沒有「手機」兩個字:我把 140 條逐字數過,「手機」0 次、「解鎖」0 次、「海關」0 次、「邊境」0 次。它寫的是「電子設備、設施及有關程序、工具」,執法主體是國家安全機關,不是海關也不是邊檢。
- 「拒交密碼即屬犯罪」是香港不是大陸:那條 2026 年 3 月 23 日刊憲同日生效,最高罰款 10 萬港幣加監禁 1 年;大陸這部規定沒有對應條文。
- 先做這件事:陸委會三點建議裡「刪檔案」排第三、而且原文是「先另存備份後加以刪除」;純自由行的人真正該先做的是把雲端帳號登出、再去陸委會風險專區做動態登錄。
「我下個月要去上海,手機到底要不要換一支?」——最近被問到這句話的次數,比我整年聽過的都多。
老實說我第一次看到「入境大陸查手機」這種標題,心裡也涼了一下。我在上海住過十年,現在還是高頻往返,真要抽查,我這種行李箱裡塞著工作機的人第一個中。
所以我做了跟上次一樣的笨功夫:把那部被點名的規定從第 1 條讀到第 140 條,順手把「手機」「海關」「解鎖」這幾個關鍵字一個一個數過去。數完的結果跟新聞標題差滿多的——不是「不用擔心」,而是擔心的位置放錯了。
這篇不談要不要去,那是你自己的判斷。它只回答一個很具體的問題:這件事的法源到底寫了什麼、真的發生時會怎麼走,以及出發前那幾件事該用什麼順序做。
入境大陸查手機是真的嗎?先分清楚三個機關,誰才有權碰你的設備
入境大陸查手機這件事會被講得這麼混亂,根源是大家把三個不同的機關講成同一個。過關那條動線上,摸得到你東西的其實是三組人,各有各的法源,權限完全不同。
❶ 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口岸的邊檢窗口):查的是證件和人別,看你的台胞證有沒有效、人證是不是同一個。
❷ 海關:查的是行李物品和申報,管的是你帶了什麼東西進來、要不要課稅、有沒有禁限品。
❸ 國家安全機關:這才是《國家安全機關行政執法程序規定》裡那個有權「查驗電子設備」的角色。
差別有多大?我把那部規定全文丟進程式數過:「海關」出現 0 次、「邊境」0 次、「邊防」0 次、「口岸」只出現 1 次——而那唯一 1 次,講的還是把外國人遣送回「入境前的出境口岸所屬國家或地區」,跟入境檢查一點關係都沒有。
換句話說,這部規定本身不是一部「通關檢查規定」。它是國安機關辦行政案件的程序法,適用場景是辦案,不是排隊過閘機。把它翻譯成「以後入境海關會翻你手機」,是媒體自己加上去的那一層。
這件事對排行程的人有實際意義:你在閘機前遇到的那個穿制服的人,多數時候不是能查你手機的那一群。真正會走到查驗電子設備那一步,通常代表案件層級已經不一樣了。
入境大陸查手機的法源是哪一條?授權寫在第 40 條,不是 9/15 那部新規
入境大陸查手機的法源全名是《國家安全機關行政執法程序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令第 3 號,2024 年 4 月 16 日經部務會議審議通過、4 月 26 日由部長陳一新簽署公布,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全文七章 140 條,可以直接讀中國政府網國務院公報刊登的完整條文。
先把時間軸擺正:它不是 2026 年的新規,是 2024 年就上路的東西。這一點很重要,因為近期被大量轉載的「9 月 15 日新制」講的是另一部法——國務院令第 841 號,只有 19 條,管的是出境限制和中介機構備案,那部我另外拆過,想看六種身分的風險分級可以直接翻那部 19 條新規逐條讀完後我整理的身分風險分級與行前清單。兩部法被混在一起講,是這波恐慌的技術性原因。
回到條文。查電子設備的規定放在第三章「調查取證」底下的第四節「查驗」,範圍是第 40 條到第 45 條。核心授權在第 40 條:
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對有關個人和組織的電子設備、設施及有關程序、工具開展查驗,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國家安全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查驗通知書;緊急情況下確有必要立即查驗的,經設區的市級以上負責人批准,執法人員出示人民警察證或者偵察證,可以當場實施查驗。
這裡有兩個細節值得注意。第一,連「緊急情況」都還是要設區的市級以上負責人批准,省掉的只是那張書面通知書,不是省掉批准這一關。第二,法條寫的是「電子設備、設施及有關程序、工具」——涵蓋手機沒錯,但也涵蓋伺服器、監控設備、企業系統,它的原始設計對象比較像單位不像旅客。
順帶把逐字計數放出來,因為這是我覺得最有說服力的一段:全文「手機」0 次、「解鎖」0 次、「電子設備」9 次、「查驗」23 次、「檢查」21 次、「電子數據」7 次、「扣押」28 次。看到「手機 0 次」不代表手機不在射程內,而是說——所有「會查手機」的說法,都是別人幫它做的詮釋,不是條文寫的字。你要判斷風險,得知道自己讀的是條文還是詮釋。
入境大陸查手機真的發生時,從查驗到扣押中間隔了三道關
入境大陸查手機最讓人焦慮的畫面,是「手機被拿走了、回不來了」。但條文把「查驗」跟「扣押」寫成兩件事,中間隔了三道程序關卡,值得拆開看。
第一關,第 41 條:查驗時應當有被查驗人或者見證人在場,並注意保持電子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避免對設備造成不必要的損壞。也就是說,法條的預設不是「拿走再說」,而是當著你的面做。
第二關,第 42 條:地點怎麼走。原則是在設備使用、存放的地點查;無法現場查驗的,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由被查驗人自己把設備帶到指定地點;也可以「徵得被查驗人同意後」由國安機關帶走——而且帶走要製作清單。查驗過程要製作筆錄。
第三關,第 43 條:發現問題也不是直接沒收。條文寫的是發現存在危害國家安全情形,能現場整改的先責令立即整改;無法現場完成的,出具責令整改通知書並明確期限;為防止危害擴大,可以責令停止使用相關設備。只有在「拒絕整改要求,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情況下,才可以查封、扣押;危害情形消除後,應當及時解除查封扣押。
另外第 45 條也常被拿來當「隨機抽查」的依據,但它寫得比想像中窄:需要查明身份時可以查驗中國公民或境外人員的身份證明;對「身份不明、有危害國家安全嫌疑」的人員,才可以查看其隨帶物品。兩個條件是疊加的,不是任一成立。
我要很誠實地補一句,免得這段被讀成安心藥:程序寫得清楚,跟你在現場能主張什麼,是兩回事。這些條文規範的是執法方該怎麼做,不是給你一張可以當場援引的護身符。它的用處是讓你知道流程長什麼樣、哪一步該問清楚、事後家人要向誰求助時該講哪些字。
拒絕交出手機密碼會怎樣?大陸沒有這條,香港有,而且是刑事罪
「不給密碼會不會被抓」是這題底下最常見的追問,而答案取決於你落地在哪裡——這也是網路上被混得最嚴重的一塊。
大陸這邊:那部規定全文「解鎖」0 次,沒有一條把「不提供密碼」本身寫成一項罪名。第 43 條處理的是「拒絕整改」,處理方式是查封扣押設備,不是對人的刑責。
香港那邊完全不一樣。《2026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修訂)實施細則》在 2026 年 3 月 23 日刊憲並於同日生效,其中新增了「不遵從提供密碼要求」罪。
依陸委會發布的赴港提醒文宣,被搜查人若不提供電子設備密碼即被視為犯罪,最高可處監禁 1 年並罰款 10 萬港幣;該修訂另設有虛假陳述罪,並賦權海關人員當場沒收被視為具「煽動意圖」的物品。
所以「去香港轉機」跟「直飛大陸」在這件事上,適用的根本不是同一套規則。我看過太多討論串把港版國安法的密碼罪直接套到入境大陸查手機上,然後越講越可怕——那個可怕的部分是真的,只是它長在香港,不在這部規定裡。
如果你的行程剛好是台北飛香港轉機再進大陸,這兩套規則你會一路上都碰到。這種行程我會建議把設備準備做在最嚴格的那一端,而不是平均值。
為了入境大陸查手機的風險,要不要準備第二支手機?我的四層判斷表
要不要為了入境大陸查手機的風險多帶一支機,我的答案是:絕大多數人不需要,但有四種情況我會做不同的事。與其問「該不該換」,不如先問「我這支手機裡,最不想被翻到的是什麼」。
| 你的情況 | 我會怎麼做 | 額外成本 |
|---|---|---|
| 純觀光、探親、短期自由行 | 不用換機。把雲端相簿與工作帳號登出、關掉自動同步就夠 | 0 元 |
| 帶著公司資料或客戶名單出差 | 那台不要帶。改帶一支乾淨的備用機,公司資料留在台灣用遠端連 | 舊機再利用 |
| 任公職、機敏職務、涉管制技術 | 整趟設備都另備,出發前先向所屬機關報備並確認內規 | 依內規 |
| 有兩岸政治敏感紀錄或公開言論 | 設備準備只是最小的一件事,優先做的是行程本身的風險評估 | — |
第二列那個「舊機再利用」是我自己的做法。抽屜裡那支換掉的舊手機,重置後裝幾個必要 App,就是最便宜的備用機——不必真的去買新的。
備用機真正麻煩的不是機器本身,是上網。你不會想把主門號的實體 SIM 卡拔來拔去,那等於把驗證碼、銀行簡訊全部搬到那支陌生機器上。我自己偏好給備用機裝一張 eSIM:主門號留在原本那支手機上收台灣的簡訊驗證碼,備用機用 eSIM 純上網,兩邊各司其職,回台灣後把 eSIM 移除就結束了。
想直接看方案的話,👉 查看 Airalo 的中國 eSIM 方案與天數價格。真要決定買哪種上網方式之前,我建議先看完去中國到底要 eSIM 還是 VPN、LINE 與 IG 實際能不能開的實測,那篇會告訴你不同方案在牆內的差別,比只比價格有用;如果你打算辦一張當地門號長期用,台胞證辦大陸門號的流程與回台灣後怎麼把它養活那篇把停機銷號的時間表算得很細。
還有一個常被忽略的成本:備用機沒有你的常用 App 登入狀態,叫車、掃碼、付款都會卡。我第一次用備用機出門就吃過這個虧,站在路邊叫不到車。所以如果你決定帶備用機,出發前一週就要開始用它,不要等到落地才第一次開機。
陸委會的三點建議,順序跟多數人想的相反
網路上流傳的版本幾乎都是「出發前記得刪手機」。但翻開陸委會「國人赴陸港澳風險專區」那份〈對有需要前往大陸的國人幾點提醒與建議〉,官方列的是三點,而刪檔案排在第三。
❶ 赴陸交流「事前」必須洽請「雙方的邀請或主辦單位」,要求陸方主管機關明確承諾,確保在大陸入出境通關不被無理留置,以及參訪期間人身自由與安全不會遭到不明原因迫害。
❷ 最好能全程維持集體行動、團進團出。遇到突發情況,同團人員應互相協助,除立即通知陸方邀請或主辦單位提供協助外,也應要求陸方說明原因及立即改善,並盡速設法通知陸委會或海基會緊急專線。
❸ 出發前往大陸之前,應注意手機、個人電腦等隨身用品,是否存有可能構成陸方相關機關搜查或沒收、甚至入罪的內容,並建議在臺灣考慮先另存備份後加以刪除。
兩個地方值得逐字看。第一,官方的字是「先另存備份後加以刪除」,不是叫你直接砍掉——備份留在台灣,刪的是帶出境那一份。這兩者的差別,在你需要拿回資料的時候會非常有感。
第二,也是我覺得官方文件最容易被誤讀的地方:第一點跟第二點的預設對象是交流團與商務訪問,它們假設你有一個「陸方主辦單位」可以洽請、有一個團可以跟。如果你是自己訂機票的自由行旅客,這兩點你根本套不上。
所以我會這樣翻譯:自由行的人真正的第一步,其實是第三點的變形——把「誰知道你的行程」補起來。第一點的本質是「出事時有人能替你發聲」,自由行沒有主辦單位,那個角色只能由家人和動態登錄系統來補位。
赴陸港澳動態登錄怎麼登?48 萬人次登過,但它救的不是你的手機
先把它的定位講清楚:動態登錄不會讓你的設備不被查,它處理的是「查完之後失聯了,誰去找你」這一段。這兩件事常被混為一談,然後有人覺得登了沒用就不登。
登錄入口在陸委會官網的「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專區,填的是行程期間、去哪裡、緊急聯絡人。依陸委會官網揭露,總登錄人次已達 487,960 人次(截至 115 年 7 月)。
用不用得上,講白了取決於一件事:出事的時候,有沒有人知道你原本應該在哪裡、應該幾號回來。我自己往返兩岸這麼多年,真正養成習慣的不是登錄本身,是登錄逼我做的那個動作——把行程寫下來給家人。這在任何國家都成立,只是赴陸這條線多了一個政府端的窗口。
順帶一提,陸委會的陸港澳旅遊警示自 2024 年 6 月 27 日起就掛在橙色(避免非必要旅行),是四級中的第三級。這個燈號跟近期任何一部新規都沒有關係,它早就在那裡了——之前日喀則邊境通行證停發那次陸委會發了慰問稿但燈號沒動,也是同一個道理。
入境大陸查手機的風險,哪些人明顯較高?官方三年統計拆開看
與其猜,不如看官方自己的數字。陸委會「國人赴陸失聯、遭留置盤查或疑遭限制人身自由統計」把案件分成三類,我把原始表格逐年整理如下(民國紀年,115 年那欄的統計截止日是 8 月 7 日):
| 年度 | 失聯 | 遭留置盤查 | 疑遭限制人身自由 | 總計 |
|---|---|---|---|---|
| 113 年(2024) | 5 | 14 | 36 | 55 |
| 114 年(2025) | 90 | 7 | 124 | 221 |
| 115 年(至 8/7) | 74 | 12 | 53 | 139 |
這張表有三件事值得停下來看。
第一,「遭留置盤查」是三類裡數字最小的:三年加起來 33 件。而查驗設備這種事,多半發生在留置盤查的情境裡。真正撐起總量的是「疑遭限制人身自由」,三年 213 件。
第二,量體變化的斜率比絕對值嚇人。從 113 年的 55 件到 114 年的 221 件,是四倍;115 年只算到 8 月 7 日就已經 139 件,其中光是 7 月單月就有 39 件,是統計期內單月最高。
第三,這張表不是純累加。陸委會說明過,失聯者若後續被聯絡上,會從統計中移除——所以「失聯」那一欄會回頭下修。媒體引用的週報口徑(截至 8 月 27 日累計 426 人)跟官方 PDF 的截止日不同,兩個數字對不上是正常的,不是誰記錯。
把這三件事放在一起,我的判斷是:把「查手機」當成最大風險,其實是把入口誤認成結果。查驗設備是流程中比較前面的一環,真正讓人回不來的是後面那一段。這也是為什麼我認為與其糾結買不買新手機,不如先把「誰知道我在哪」跟「我為什麼要去」這兩題想清楚。
至於誰的風險明顯較高,官方統計沒有做身分別拆分,我也不編。但從陸委會建議書寫的對象、以及那部規定第 45 條「身份不明且有危害國安嫌疑」的門檻反推,涉及管制技術、任公職或機敏職務、以及有公開政治言論紀錄的人,本來就落在比較前面的順位。
如果你是被公司派去的,先看赴陸出差到底能不能拒絕、勞基法調動五原則怎麼套那篇再決定要不要談條件;如果你考慮的是長期過去工作,兩岸職場的薪資、文化與回流趨勢我拿來正面比過一次,那才是你該先算的帳。
出發前這五件事,我會照這個順序做
把上面的東西收斂成可以執行的動作。順序有意義:先做不花錢也不可逆的,再做要花錢的。
❶ 把行程告訴家人,並完成陸委會動態登錄。五分鐘的事,也是自由行旅客唯一能補上「有人替你發聲」那一格的方法。
❷ 把雲端帳號的裝置授權清一遍。直接開 Google 帳戶安全性檢查把不再使用的裝置移除,iPhone 用戶到 Apple 帳戶頁做同樣的事。設備被查驗時,真正的曝露面往往不是機身裡那些檔案,是登入狀態背後那整個雲端。
❸ 關掉相簿與訊息的自動同步。這一步比刪檔案有效——刪掉的東西如果還在雲端而帳號還登著,等於沒刪。
❹ 依官方建議處理隨身設備內容:在臺灣先另存備份,再刪除。備份留在家裡的硬碟或你信任的雲端,帶出去的那份保持乾淨。
❺ 需要備用機的人,提前一週開始用它。把支付、叫車、地圖這些會用到的 App 先跑通,順便把 eSIM 或當地上網方案裝好測過。
如果你是第一次去,行前還有一整套跟這件事無關但同樣會卡人的東西——證件、支付、網路、住宿。這些我整理在台灣人去大陸要準備什麼的完整行前清單裡,照著勾就不會漏。
FAQ 常見問題
只是去上海玩五天,需要為了這件事特地買一支新手機嗎?
我的答案是不需要。純觀光行程買新機是把錢花在最沒有效益的地方——同樣的預算拿去做「雲端帳號清理+關閉自動同步」是零成本,效果還更直接。真的想多一層保險,用抽屜裡那支重置過的舊機就夠,不必新購。會讓我改變建議的只有一種情況:你這趟同時帶著不屬於自己的資料(公司的、客戶的),那台就不該出境。
帶公司的工作筆電去大陸出差,跟帶自己的手機哪個風險高?
工作筆電高很多,而且高的不只是你個人的風險。手機被翻到的是你的生活,筆電被查驗到的可能是客戶名單、未公開的專案或第三方的營業資訊——後者牽涉到你對公司和客戶的義務。實務上我會反過來做:先問公司有沒有赴陸設備內規,很多企業本來就要求出境用機另備。沒有內規的公司,就把這題當成你替公司先想到的一件事,不要自己扛。
手機裡留著 VPN App,會不會被當成問題?
那部規定沒有把「安裝某類 App」寫成違法事由,條文寫的是發現「危害國家安全情形」才進入整改程序,門檻不在 App 本身。不過翻牆工具在當地的法律地位一向模糊,而且到了牆內能不能用是另一回事——這部分我在去大陸 VPN 的穩定度實測與設定教學裡寫過,先搞清楚可用性再決定裝不裝,比賭運氣好。真的介意的話,備用機那條路本來就會順手解決這題。
在香港轉機也適用大陸這套規定嗎?
不適用,而且香港那套更嚴。香港走的是《港版國安法第 43 條實施細則》,2026 年 3 月的修訂版新增了「不遵從提供密碼要求」罪,最高監禁 1 年並罰款 10 萬港幣;大陸這部規定全文沒有「解鎖」二字,也沒有把不交密碼寫成罪名。如果你的行程是經香港轉機再進大陸,設備準備請照香港那一端的標準做,不要取平均值。
如果現場真的被要求查驗設備,我可以拒絕嗎?
條文的設計不是給你一個「可以拒絕」的選項,而是規定執法方該怎麼做:要有批准、要有查驗通知書或出示證件、要有你或見證人在場、帶離現場要製作清單、查驗要製作筆錄。這些是你可以當場確認、事後可以核對的東西。
所以與其想著拒絕,更實際的是記住有哪些程序文件應該存在,以及第一時間讓家人聯絡陸委會或海基會的緊急專線——這也是為什麼出發前登錄行程那一步不能省。
寫在最後
寫完這篇我自己最大的收穫,是把「擔心」重新放對位置。
入境大陸查手機這件事的真相,不是「完全不用擔心」,也不是「隨機抽查人人有份」。它是一部 2024 年就上路、原始設計對象比較像單位而非旅客的程序規定,有明確的批准門檻和整改前置程序;而條文裡連「手機」兩個字都沒寫過。真正該讓人提高警覺的,是官方統計那條從 55 到 221 再到 139(只算到 8 月初)的曲線——那不是設備問題,是環境問題。
所以我的建議一直很一致:設備準備做到「不心虛」就好,力氣留給行程本身的判斷。把雲端登出、把行程告訴家人、需要的人另備一台乾淨設備,這三件事花不了半天。剩下的,回到你為什麼要去這一題。
最後補一句誠實話:這篇整理的是條文原文與官方公開資料,我不是律師,也不會知道你的職務、身分或個案處境會怎麼被認定。牽涉到具體個案,請直接問專業人士或你所屬機關;行前有疑慮,陸委會和海基會都有窗口可以問。
想把整條赴陸準備線一次看完的話,我把政策面的那半邊寫在9/15 出入境新規的六種身分風險分級,生活面的那半邊拆在居住證該不該辦、會不會影響戶籍與健保與台灣人在大陸開銀行卡實際要帶什麼兩篇。
如果你不是去玩、是要住下來,租屋和收款這兩關會先卡住你——用自如、貝殼、鏈家找房時我踩過的押一付三與看房雷和台灣人收人民幣為什麼 Wise 收不了、陸卡額度怎麼算都是我自己走過才寫的。想認識寫這些的人,可以看關於夜羽凌。
參考資料
- 中國政府網國務院公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令(第 3 號)《國家安全機關行政執法程序規定》全文(七章 140 條,2024 年 7 月 1 日施行)
- 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風險專區(赴陸提醒與建議事項、動態登錄人次、旅遊警示燈號、赴港密碼罪文宣)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2026 年〈港版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修訂)實施細則》刊憲(2026 年 3 月 23 日同日生效)
- 海峽交流基金會《交流雜誌》:小心!入境中國大陸你的手機很可能會被查!(法律處 梁桂禎)
- Google:帳戶安全性檢查(移除不再使用的裝置授權)
- Apple:帳戶頁(管理已登入裝置)
- 夜羽凌:作者介紹